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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四川省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Association for Stem Cell Researchand Cellular Therapy,缩写为SCASC,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细胞相关行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科研机构及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秉承创新、互鉴、开放、共建、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以构建“健康中国、健康四川”为目标,以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为重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促进我省原创性的干细胞技术及细胞治疗技术和现代国际国内先进干细胞技术发展成果有效融合,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组织我省干细胞与细胞治疗行业人员走出国门,学习先进技术及理念,促进国际国内先进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技术落地我省,提升干细胞及细胞治疗研究水平,搭建国际干细胞技术及细胞治疗转化平台,助推我省卫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医疗水平,为一些难治性的重大疾病的治疗提供新的治疗选择,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全民健康”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加强廉政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等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干细胞技术及细胞治疗学术活动,开展我省干细胞技术及细胞治疗领域人才培养。

(二)组织会员参与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交流,协助会员开展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高端人才引进,推动我省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领域与国际前沿对接。

(三)开展干细胞技术及细胞治疗医学理论研究,指导会员在干细胞技术及细胞治疗领域申报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确权、研究成果鉴定等。

(四)开展相关领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研究课题,协助相关部门制定技术标准、工作规范、管理指南等,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为我省干细胞与细胞治疗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为会员干细胞药物临床实验、技术评估、产业转化、产品推广、投资融资等提供技术服务。

(六)依法依规推动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成熟技术和产品在全省推广应用。

(七)依法创建四川省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协会网站、协会会刊、微信公众号,着眼行业热点和共性问题,紧密跟踪国际、国内最新动态,为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干细胞企业和全体会员提供前沿信息。

(八)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会员条件

承认协会章程,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2.须从事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产业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干细胞技术与细胞治疗及相关领域取得一定成就;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须在四川省内注册且依法成立;

2.与协会产业相关、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学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5)积极参加本协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接受本协会咨询,提出工作建议。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可申请与协会共同完成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体系的建立;

6)在本协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等活动;

7)可申请本协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

8)可取得本协会有关资料;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为本协会开展活动提供资助或必要条件;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6)积极争取国际性、全国性、多省市区域学术会议在川举办;

7)积极参加本协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接受本协会咨询,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

(一)个人会员:

 不收取费用

(二)单位会员:

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10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在本协会个人会员中产生,由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同时本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5-8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督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决定处理落实中的重要事项;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出本协会各类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分工抓好落实。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方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协会人员、财产安全和行政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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